印華百家姓協會雅加達特區分會-期刊文獻-印尼僑聲雜誌-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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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期
歡迎海外僑胞回國參加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慶典
作者:本刊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為雙十國慶期間接待回國僑團(胞),援例成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並於十月一日至八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及十月九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一樓大廳辦理報到手續(地址: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海外僑胞回國參加十月慶典活動須知臚列如下:

壹、 參加資格:

一、旅居國外僑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我國護照入境,並持有效之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或其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二)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國人或華裔人士。

二、前項僑胞隨行之配偶或子女,已取得僑居國護照或永久居留權,並經許可入國者,如未具僑胞身分,得以僑眷身分辦理 報到。

三、香港、澳門居民組團回,應向我駐香港、澳門 機構申請,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個別回國者,不予受理。

貳、報名登記注意事項:

回國參加慶典之僑胞,請事先就「個別僑胞」或「僑團」擇一報名登記,辦理方式如下:

一、個別僑胞:

請於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至九月卅日期間採網路、傳真或通訊方式辦理。
(一)網路登記:請至僑務委員會網站(www.ocac.gov.tw)十月慶典活動專頁辦理。

(二)傳真登記:請將填妥之僑胞登記表傳真至僑務委員會。傳真號碼:
886-2-23566235
886-2-23566325
886-2-23566326

(三)通訊登記:請將填妥之僑胞登記表於九十九年九月卅日前以快遞或掛號寄達僑務委員會

二、僑團:

(一)各駐外館處及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受理僑團報名作業。

(二)依組團注意事項請填妥慶賀團名冊、團員清冊及僑胞登記表(每人填寫一份), 於九十九年九月十日前送交各駐外館處及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辦理。

(三)各駐外館處及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應於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前,將僑團報名表件以快遞送達僑務委員會。

(四)報名僑胞請勿重複登記,隨行之僑眷請於團員清冊備註欄註明。

叄、報到注意事項:

符合參加資格完成報名登記者,須於報到期間檢齊相關證件正本辦理報到,相關報到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備文件:

(一)蓋有本次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入國許可證或外國護照正本。
(二)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照片兩張(背面註明中、英文姓名;報名時已繳交者免附)。
(四)僑團應另附慶賀團名冊一份。
(五)以僑眷身分申請者,應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二、報到時間:

(一)十月一日至八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二)十月九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三、報到地點:
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 (台北市徐州路五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一樓)。

肆、組團注意事項:

一、僑胞組團回國參加十月慶典,每團人數以十五至四十人為原則。

二、僑團組成後,請以正楷填寫慶賀團名冊(含團員清冊及僑胞 登記表),每人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照片二張(背面請書寫中、英文姓名) 於九月十日前送交駐外館處或各地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快遞核轉僑務委員會。

三、僑團名冊請以實際返國團員確實填寫,已在台定居及無法返國者請勿列入。

四、僑團回國前,如抵台日期、飛 機班次或回國人數有所變動,請先行傳真至僑務委員會,傳真號碼:
八八六二 二三五六六二三五
八八六二 二三五六六三二五
八八六二 二三五六六三二六

五、僑團接送機日期及相關事宜:

(一)接機: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九日止。
(二)送機: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十月廿二日止。
(三)同一僑團接送機均以一次為限,惟未滿十五人恕不接送機。
(四)期限外之接送機請自理。

伍、活動日程表:
十月一日至九日:辦理僑胞報到 (僑務委員會)。
十月九日下午:四海同心聯歡大會(台北小巨蛋)。
十月十日上午:國慶大會(總統府廣場)。
十月一日至九日十二時,十月十日十二時至卅一日:補助僑胞參加國內旅遊活動或健康檢查

陸、其它注意事項

一、四海同心聯歡大會預定於十月九日(星期六)下午三時至五時在台北小巨蛋舉行(憑證入場)

二、僑胞參加旅遊或健檢活動注意事項:

(一)僑務委員會本年十月慶典僑胞參訪活動係採補助僑胞國內旅遊或健檢(二 擇一)經費方式辦理,每人以新台幣三千二百元為補助上限。

(二)旅遊或健檢活動期間:
1.自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止。
2.自九十九年十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十月卅一日止。
(三)符合僑務委員會補助之國內旅遊活動條件如下:

1.旅居國外之僑胞於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含)以後入境。
2.十月一日至九日於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慶典回國僑胞接待服務處完
成僑胞報到手續,領得九十九年十月慶典「僑胞證」,且出席十月九日「四海同心
聯歡大會」或十月十日「國慶大會」。

3.於前述旅遊或健檢期間憑「僑胞證副聯」正本參加:
(1)領有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合格執照之綜合或甲種行社,或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荐之九家優良旅行社會員所辦國內三天二夜以上之旅遊活動。

(2)行政院衛生署核備承辦慶典健檢之「九十九年度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之旗艦醫院」所做之健康檢查;且其費用達新台幣六千四百(含)元以上者;倘健檢費用未達新台幣六千四百元者,則不予補助(健檢醫療院所及明細項目,另案公布)。

4.實施辦法請詳見「僑務委員會補助海外僑胞回國參加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慶典國
內旅遊活動作業要點」各項規定。

三、參加十月慶典活動僑胞,請於啟程回國前,先行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四、慶典期間僑團參加僑務委員會所安排之團體活動,交通工具由僑務委員會統籌調派。旅遊參訪活動期間,交通工具由代辦旅行社負責。自由活動或個別活動,不提供交通安排。
五、僑務委員會十月慶典接待服務對象,以僑胞及僑眷為限。
六、僑胞返國參加十月慶典活動,請事先辦妥入國簽證或許可,有關返國停留相關規定,
說明如下:

1.持僑居國護照入國部分:
(1)適用免簽證者:一般停留期間為三十日(持日本、英國、愛爾蘭、紐西蘭護照
入國者,停留期間為九十日),期滿不得延期。

(2)適用落地簽證者:停留期間為三十日,期滿不得延期。
(3)持用停留簽證者:停留期間有十四、三十、六十及九十日等,除六十日以上未加註限制延期之簽證者外,期滿不得延期。

2.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部分:
(1)在台設有戶籍者:入國無須申請許可,停留期間無限制,惟需持憑護照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辦理入國查驗。

(2)持用入國許可證件者:一般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併計以六個月為限。
(3)申請臨時入國許可證者:
停留期間為三十日,期滿不得延期。應檢附單次入國許可證或加簽僑居身分之我國護照,以及已訂妥回程班次之機(船)票,入國時於機場向移民署申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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