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華百家姓協會雅加達特區分會-期刊文獻-印尼僑聲雜誌-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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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期
國會要改變形象反欲蓋彌彰
作者:鄺耀章

印尼肅貪會爆出二○○九年至二○一四年度的多位國會議員未呈報私有財產,違反一九九九年第二八號有關執行廉潔政府的法令,以及二○○二年第三○號有關貪污刑事法令。以上法令規定新上任的政府官員或議員有義務在上任兩個月內,向肅貪委員會呈報他們的私有財產。

本屆國會議員於二○○九年十月上任。在五百六十位國會議員中,有一百二十七位國會議員未呈報他們的私有財產。而這些未呈報財產的議員,多是執政聯盟政黨的議員,其中民主黨(PD)四十二位,從業黨(GOLKAR)二十七位,國民使命黨(PAN)二十六位,建設團結黨八位,公正福利黨(PKS)四位,民族復興黨(PKB)三位。

國會議員為人民的代表,理應成為遵守法律的好榜樣,但卻令人民感到失望,他們不但沒有好的榜樣,反而經常做出違反法律的事。根據國外評估機構的評鑑,印尼國會為最貪污的機構之一。至今已有多位涉嫌貪污案的國會議員遭到法律的處置。

要改變形象反欲蓋彌彰


當國會正努力改變其形象的時候,又暴出一百二十七位國會議員未呈報其私有財產,再次塗黑了國會的金字招牌。在萬人中選出來的人民代表,豈能以不會填寫或太過忙碌為理由來敷衍其事。只能說國會議員是明知故犯,如果其財產來源是光明正大,又何必害怕呈報自己的財產。政府要官員或議員呈報財產只是防止貪污的一個步驟,政府希望每一位官員或議員都能夠誠實的呈報自己的財產及其來源。其實,政府也能夠從各種管道中查出某個人的財產,如最近曝光的一些高級警官的銀行帳戶裡擁有不合理太過多的財富。

國會議員涉嫌貪污是政治改革後才有的現象,政治改革以前國會只是政府的橡皮圖章,沒有實權,因此也不會有顯著的貪污情況。政治改革後,國會的權力大增,透過多次修改憲法,雖然印尼還是總統制非議會制,但國會的權力已大大的增加。除了內閣閣員的任命之外,其他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都必須經過國會的適合與正確測試(Fit & Proper Test),這給予國會貪污的機會。如國會曾經拒絕政府提名的中央銀行總裁人選。

另外,國會也擁有質詢權,對於有問題的機構,國會有權傳召其主管到國會說明,國會也擁有調查權,甚至可以成立特別調查小組對某事件進行深入的調查,如國會特別調查小組調查世紀銀行案。

國會議員的來源

印尼的政治制度是政黨政治,即要參政者必須加入政黨,不能以無黨籍身份參加競選議員或地方首長。所以國會中的每一位議員,除了代表其選區之外,也代表某個政黨,政黨錄取黨員也沒有經過嚴格的挑選,許多議員加入某政黨只是為了利用該政黨的招牌,利用該政黨的勢力達到自己當選議員的目的。如此一來,議員與其代表的政黨並沒有很深厚淵源,也經常與其所代表的政黨唱反調,政黨無法百分之百的控制議員,而議員也不會百分之百的效忠政黨。議員與其代表政黨之間的關係也只是利益關係。有的議員還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出賣其代表的政黨,因此政黨也不能保証代表該黨議員的品德。

印尼雖然是總統制不是議會制,但政治改革後國會的權力大增,削減了總統的部分權力,使總統在執行其政策時經常受到國會的阻礙。也因此蘇西洛總統成立了支持執政黨的政黨聯盟,希望藉由政黨聯盟在國會中有過半數的議員的實力,削減國會對政府執行政策的阻力。但政黨聯盟成立後,政黨聯盟裡的各政黨的議員並不服從政黨聯盟的命令,如從業黨建議設立激勵資金,雖然最後民主黨同意了該建議,但政黨聯盟裡的公正福利黨(PKS),國民使命黨(PAN),民族復興黨(PKB)都與從業黨唱反調。

其實,政黨聯盟只是表面上的聯盟,實地裡各政黨只為自身的利益著想,從來不會為聯盟著想,更不會為執政的民主黨著想。

另一個促使議員貪原因是競選時花費太大的經費,當選後不得不設法賺回競選的經費。加上整個大環境都貪污,自己不貪污反被視為異類,會被其他議員抵制與排斥。

要建立一個廉潔的政府,首先要有一位廉潔的政府首長,能夠以身作則,自己不貪污才能要求屬下不貪污。其二要有肅貪的意願,要有堅強的意志撲滅貪污。其三要建立良好的監督制度,嚴格樹立法律,若發現貪污者立即依法處理。印尼的貪污情況雖然已根深柢固,但不是不能撲滅貪污,而是視執政者是否願意撲滅貪污。

端視新加坡能夠治理成一個清廉的國家,中國也能夠大刀濶斧將貪污者繩之以法並判處死刑。印尼能不能夠撲滅貪污,全視掌權者有沒有肅貪的決心。願印尼能夠成為一個廉潔富有的國家,社會繁榮人民生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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