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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期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作者:本刊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成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單一窗口」,簡化外國專業人士來台工作申辦作業。除醫生、律師、航機師等專業工作,必須獲得專業證照才能申請工作許可,其他外 國事業人員均可由雇主直接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另有部分例外,如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科學園區內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可分別向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

外國人來台工作須經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除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研究工作者;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可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事業人員工作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於屆滿日前四個月內申請展延。

外國專業人士取得工作許可後,在來台工作前,即可向駐外館處辦理工作簽證,若已先行來台,則可向外交部各地領事事務局,換發工作簽證,然後再前往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居留證。若聘雇期滿前雇主已申請展延,即可繼續在台工作,不需離境再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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