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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期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
作者:本刊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

外國留學生及僑生若欲在台工作,需依不同身分,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學校同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取得工作許可後,即可在台灣從事各項合法工作。每次許可工作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期限至次學期的三月三十一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則至同年的九月三十日止)。另外,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請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查詢:(http://www.evta.gov.tw/eng)

聯合報北市版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報導:「過去許多僑生因未取得工作許可證打工,致觸法被罰鍰,甚至被迫出境,學業中斷。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蘇盈貴表示,檢討相關法規後,明年元旦起,僑生在北市工讀若未取得許可證可免罰,市府將改以輔導方式協助辦理許可證。」

   該報導又說:針對北市勞動局新作法,勞委會職訓局表不知情,勞委會會再向北市勞動局了解情況。根據就服法規定,違法打工僑生會科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被列管三年,期間不能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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