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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雅加達市市政府於8月間擬訂公共秩序地方法規
日期:2007-09-28 作者: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經濟組

印尼雅加達市市政府為整頓市容與社會秩序,故於8月間擬訂公共秩序地方法規,由於該法規限制乞討、施捨、街頭兜售、街頭賣藝等諸多有關人民權益之事項,故9月23日,部分人士舉行示威活動,以針對該項地方法規表示抗議。內政部長表示,政府及議會相關部門將對該項法規做進一步的討論,以期能合於憲法精神與保障人民權益。該項地方法規之主要內容如下:
若犯下述行為將拘禁10天至60天或罰款1萬至2,000萬印尼盾

  1. 不依規定於人行道行走
  2. 不使用斑馬線道或人行穿越道穿越馬路
  3.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不在公共汽車停靠站上下車
  4. 在大眾交通工具上丟棄雜物、抽煙、吐痰
  5. 在十字路口或街口指揮交通以取得報酬
  6. 不在合法地區內停車
  7. 在街道、陸橋、車站等處兜售或交易
  8. 向街道小販購物
  9. 從事販售黃牛票
  10. 購買或使用黃牛票
  11. 從事乞丐、賣藝、小販、汽車擦拭以謀報酬
  12. 施捨錢財予乞丐、賣藝、小販、汽車擦拭者
  13. 在相關生意方面未依規定標示「Hala」(符合回教教義之產品)
  14. 從事「搭便車,Jockey」行為(尤指需三人以上搭車時段)
  15. 載運骯髒或有臭味之物品未有良好之覆蓋
  16. 在路旁圍牆、橋、車站、電桿、樹木、大眾運輸工具或其他公共建築及設施上塗鴉、刻畫、張貼或掛置廣告
  17. 棄置或堆積垃圾於路上、草地、河渠
  18. 於路上、草地、河渠、公園等地大小便
  19. 搭乘非屬大眾交通工具之機器或非機器交通工具服務
  20. 在街道、市場、大眾運輸工具、住宅區、醫院、學校及工作場所要求捐獻或支助
  21. 拜訪住家超過24小時而未通報鄰舍協會負責人

若犯下述行為拘禁20天至90天或罰款50萬至3,000萬印尼盾

  1. 於公共設施如電桿、街道、陸橋等處,張貼或懸掛標示、旗幟、海報、看板,以及在一定期間後未將前述物品清除
  2. 駕駛不得於特定地區以外暫停等待、上下乘客、卸載貨品或服務
  3. 需三人以上搭車時段,約請「搭便車者,Jockey」
  4. 未經允許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收取金錢
  5. 未經政府允許在街道或公共場所收取停車費用
  6. 未經政府允許設置停車設施
  7. 在綠地、公園及公共場所居住
  8. 未經許可使用河水或湖水從事商業行為
  9. 在娛樂或表演場所、大眾交通工具或其他活動場所從事販售黃牛票
  10. 使用機器或非機器交通工具,作為非屬大眾運輸交通系統之大眾運輸工具
  11. 指使他人從事乞丐、街頭藝人、街頭小販、街頭汽車清洗
  12. 從事或接受性交易
  13. 非屬官方之用途,於公園、綠地、街道、河渠等興建建築物

若犯下述行為拘禁30至180天或罰款500萬至5,000萬印尼盾

  1. 二輪以上之交通工具行駛巴士專用道
  2. 違法使用橋或陸橋下之空地
  3. 破壞圍牆或綠地,以及砍伐街道或綠地之樹木或植物
  4. 在橋或陸橋上或其下、綠地、公園及公共場所建造住所

提供或使用建築場所供不道德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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