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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代表大會2008年紀念特刊
世界留台校友會聯誼總會組織章程
作者:本刊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世界留台校友會聯誼總會。簡稱:世界留台聯總 ( W.F.O.T.A.A. )

第 二 條:本會以聯絡世界各地留台人,促進留台人之團結合作、結合留台人之力量和知識,促進彼此間之學術、經濟、貿易之合作與發展為目的。

第二章: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之立會宗旨如下:
一、聯繫世界各地區留台校友會,加強互助合作。
二、促進文化學術交流。
三、加強經濟貿易發展。
四、鼓勵更多海外華僑華裔子弟赴台升學。
五、鼓勵未成立留台校友會之地區,盡速成立校友會。

第三章:會員資格


第 四 條:本會會員以團體會員為原則,成員為各地區校友會,總會,或聯合會。

第四章:組織


第 五 條:聯誼總會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一團體會員可推派代表二人。

第 六 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一至三十九名,由當然理事及票選理事聯合組成之。

第 七 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七至十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第 八 條:理事資格。
一、各地區校友會總會或聯合會會長為當然理事。
二、票選理事、由代表大會推薦,經同額投票產生之,但票選理事不得超過當然理事二分之一。推薦辦法另定。後補三人。

  第 九 條:本會設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三人,由理事分別互選。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總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會長依序代理。總會長、副總會長,均義務職。總會長不得連選連任。

第 十 條:本會設祕書處,置祕書長,承總會長之命辦理會務。祕書長、副祕書長為義務職。

第十一條:本會祕書處下設財政、資訊、文教、經貿、總務各組,協助推動會務。各組設主任,由總會長任命,義務職。

第十二條: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七人、後補二人,由代表大會代表票選之。監事並互推監事長一人、稽核一人,義務職。

第十三條:本會設顧問若干名,由各會員團體推薦之,對會務發展提供意見,義務職。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顧問、總會長、副總會長,均任期二年。

第十五條:本會在台北設永久聯絡處,聯絡處組織另定之。

第五章:會議


第十六條:聯誼總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辦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理事可委派代表出席。如遇特別情況,經理事二分之一人數以上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之時間、地點由總會長決定,議程以理事多數決定為原則。

第十七條:臨時聯誼總會代表大會,需至少五個會員團體聯合書面提出、過半數理事通過,並決定日期、地點及會議討論內容。

第六章: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可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挹注本會經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會議之議決案,由半數出席代表多數票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聯誼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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