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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成立大會紀念特刊
章程(亞洲留台校友會第九屆年會
作者:本刊

亞洲留台校友會組織簡章

Convention Of Taiwan Alumni In Asia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議定名為亞洲留台校友會聯誼會。
簡稱:「亞洲留台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各亞洲留台人,促進留台人之團結合作、結合留台人之力量和知識,促進彼此間之學術、經濟、貿易之合作與發展。

第二章:宗旨

第三條:本會議之宗旨如下
1.聯繫亞洲留台校友會加強互助合作。
2.促進文化學術交流。
3.加強經濟貿易發展。
4.鼓勵未成立留台校友會之地區,盡速成立校友會。

第三章:會議

第四條: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在各地輪流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當屆會議,決定下屆開會之地點。

第六條:會議之日期、會場及行程,由主辦單位擬定,開會之書面通知於三個月前發出。

第四章:組織

第七條:參加本會之各單位,必須是在各地區的校友會總會/籌委會。

第八條:開會期間,由輪值單位主持會議及處理當年之會務。

第九條:在台北設立永久聯絡處,推動各項活動。

第十條:休會期間之一切有關事務,由永久聯絡處負責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臨時會議之召開,需至少兩個地區之校友聯合提出,並決定日期、地區。

第十二條:本會得推舉顧問,任期一年。

第五章:參加代表

第十三條:本會會議出席代表如下
1.各地區校友會/籌委會主要負責人三人為當然代表。如上述三人不克出席,可由校友會委任。
2.其他留台人得遨請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邀請顧問及有關人士列席

第六章:經費

第十五條:出席會議之各代表赴會的各項費用自理,會議之經費由主辦單位負責。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會議之議決案,必須由最少三分之二出席地區單位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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